改换品牌卖家具 拒不履约需担责,跟着南京装修网看一下具体情况吧!
2017年,南京市秦淮区消协红花分会接消费者陶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家具专卖店订购了一套家具,共计7万多元。家具按照约定的时间送到消费者家中并组装完成。但是第二天,消费者就发现该套家具内侧板上印有“某某家具”的商标,怀疑这套家具并非“某某一木”家具,而是“光明家具”。随后消费者向商家反映了这个情况,商家承认是货发错了,但是消费者发现,自己在“青岛一木”家具店内看中的家具和送到家中的家具是一样的,怀疑青岛一木店里出样的家具本身就是“光明家具”。后来这个猜测被商家证实。店内摆放的家具就是“光明家具”,消费者看中的也是“光明家具”,送到消费者家中的也是“光明家具”。前后经过四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商家同意消费者全额退款退货,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但在履行合同阶段,商家仅处理了退货退款的情况,同时补偿了消费者2万元,并不是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补偿消费者5万元。由于调解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红花分会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南京装修网了解到,目前本案正在一审程序中,秦淮区消协红花分会已依职责将调查调解过程等相关案件材料提交至法庭,并积极配合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