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制定指导价格,并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2008年起,我市此前多年建设的经适房开始入市,当时规定入市交易须具备以下条件:
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拆迁家庭获取的经适房,上市后不需要缴纳溢价收益;城镇用地上的拆迁家庭获取的拆迁安置房,执行政策视同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50%的溢价收益。同时规定,所有权人(转让方)必须另有住房,且他处住房要满足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17平方米)。
市房改办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番取消经适房上市必须“另有住房”的规定,主要出于3个原因。“其一,在眼下限购、限贷的大背景下,改善住房条件是政府倡导的,对于有一套经适房的市民而言,若不卖掉手中的唯一一套住房,可能影响部分群体改善住房条件,也没有改善住房的首付款。其二,2008年经适房入市交易至今,已累计交易了3.4万多套,十多年的交易情况显示,市民将经适房卖掉后的居住问题解决得很好。其三,近年来,不少卖房人为了获得‘另有住房’的证明,会找中介‘帮忙’,不少‘另有住所’在外地,在全国进行核实非常困难,而这也无形间增加了卖房人的负担。”该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取消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适房上市流程,服务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