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江西萍乡一栋6层老楼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2015年6月14日,贵州遵义一栋9层老旧居民楼局部垮塌,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2014年4月4日,浙江奉化一栋5层住宅楼坍塌,造成1人死亡9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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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不仅是个体安全,更是公共安全。最近五年,全国范围内几乎每年都有房屋垮塌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究其原因,房屋任意拆改是祸首。据了解,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每年接到的有关乱拆改房屋的投诉就有近千起,房屋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一直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但随着城市发展日新月异,《条例》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约束显得乏力,严重制约职能部门对房屋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为此,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广泛开展调研,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市人大的组织领导下对《条例》进行修订,以满足当下对房屋安全的要求。
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新修订的《条例》日前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最快将在明年施行。现就来看看《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新变化。
老旧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知识宣传
A房屋难以承受随意拆改之重,责任关系进一步明确
“分析近年来全国多起房屋垮塌事故,随意拆改是主要原因。”市房屋安全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现有房屋20余万幢,建筑面积约2亿平方米。截至目前,全市尚存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房,未治理仍在继续使用的房屋和经危旧房排查存在安全隐患,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有数百幢。且这些房屋多建于上世纪70、80、90年代,大多采用砖混结构、预制楼板,墙体单薄,已属超期服役。一旦出现破墙开店、房屋装修等带来的拆改行为,难以招架,非常危险。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房屋安全问题的精神和部署,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对全市危旧房逐一排查,并建立“危险房屋监管信息系统”,为每一处危房开户立档,跟进管理。经过近一年打磨出来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更是为危旧房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据了解,由于全市老旧房较多,加之住房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使得部分房屋产权不明晰。以往职能部门在对危房进行管理时,常会遇到责任难以落实或拒不治理等情况。《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关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因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久居外地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B加大处罚力度,违者最高拟罚10万元
险房加固
在房屋权属明晰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承担6项安全责任和3项禁止危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行为。6项安全责任分别是:按照规划、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治理危险房屋;防治白蚁;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3项禁止行为则是: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危及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采取加固性措施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条例》征求意见稿严令禁止危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拆改行为,但是必要的房屋装修拆改,只要不危害到房屋安全还是可行的。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变动房屋结构前,应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许可,在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拆改无碍的基础上,方可拆改。
未经许可变动房屋结构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排除妨害;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涉及违法拆改的设计、施工企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C这些情况需及时委托做房屋安全鉴定
探地雷达检测现场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需要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达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又该采取哪些措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采取4项治理措施: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经鉴定,需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在未消除险情前,房屋不得使用;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该房屋的使用。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无力处理房屋重大险情,可能危及相邻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方,根据需要及时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危房治理的,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提供便利使用条件。
房屋安全小贴士
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可能会对房屋安全产生何种影响?
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同,其承受的荷载不同,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会使房屋承受的荷载发生改变,如果荷载超过原设计荷载,会使房屋的结构产生安全隐患。随意拆改墙体会削弱房屋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严重时会引起房屋倒塌。
“破墙开店”要行政许可吗?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破墙开店”首先是破坏房屋的外立面,“破墙开店”的行为应向规划部门办理许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破墙开店”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破墙开店”中涉及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为什么要禁止下挖地坪?
《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室内地坪。从安全的角度讲,下挖地坪会造成基础失稳,有安全隐患,严重的会造成整栋房屋的倒塌危险。
业主擅自进行房屋加层或室内搭建夹层的行为违反什么规定?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加层或室内搭建夹层涉及扩大使用面积、提高容积率,擅自施行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居民住宅不得作为哪些行业的经营场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居民住宅内可从事什么经营活动?有何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其它类使用将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