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们找到一家南京装修公司,交了一万元预定金,本来双方约定在一周内装修结束,没想到对方指定的设计师接二连三发生变故:前两个设计师因为临时有事,爽约了。第三个设计师人没到现场就拿出了设计方案和老俩口谈价格。消费者觉得这家装修公司实在太不靠谱,就不想让他们做装修了。没想到在退款的过程中遇到了更奇葩的事情……
设计师接二连三“放鸽子”
窦女士说,2016年4月,他们通过广告找到南京元通地铁站附近的一家装修公司,为位于浦口柳洲东路的新房做装修。
“我们也不想装得太好,当时就打算简单弄一下,工期计划在一周内结束。”窦师傅说,当时装修公司满口答应,说一周内肯定能搞定。所以他们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缴纳了一万元预定金。
预定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为他们指派了一个设计师。但对方测量房屋后迟迟没有继续工作,打电话问他,对方说一句调到深圳工作了,这个单子他不做了;之后对方又给窦师傅指派了一个设计师。没想到发生了和第一次一样的情况。这个设计师测量了房屋后也不露面了,说是已经调到重庆工作了。
“以上两个设计师只到我们房屋测量过,却没有和我们谈过设计方案。没想到这家装修公司给我们派的第三个设计师更离谱,人从未到我们房屋测量就拿出了设计方案,和我们谈价格。我们当然不同意。”窦女士说。
想退全款,对方又提出奇葩要求
窦女士说,装修公司在收了他们一万元预定金后就好像“没事人”一样,每次沟通都是他们老夫妻主动打电话,询问进度。这样的装修公司已经让他们失去了信任,更何况第三个设计师人没到现场就拿出的设计方案也不符合他们的设计要求。所以,他们决定不让这家装修公司做了,要求退款。
经过多次交涉,2016年6月,装修公司只退了他们6千元。剩下的四千元,装修公司说窦女士夫妇有其他的房子找他们装修,或者是介绍别的客户到他们公司来做装修,这四千元才能“抵扣”部分预定金。
“我们自己就这么一处房子,没有其他房子要装修了。这一年多,我们问了很多亲戚朋友,都没有人要做装修的。实在是找不到!”说到这四千元钱,窦女士显得既气愤又苦恼,别说找不到新客户了,就算是有人要装修,他们也不能昧着良心为了自己的这四千元钱,而介绍给对方一家不靠谱的装修公司。无奈之下,消费者希望能帮忙为他讨一个“说法”。
装修公司:预定合同注明,预定金概不退还
3月3日下午,相关人士与这家装修公司售后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解释说,客户签订预定合同时,他们公司刚刚来到南京发展,人员调动频繁,所以换了三个设计师,属于正常情况。
但当时的预定合同让已经注明了,预定金概不退还。并且,虽然窦女士夫妇的房屋装修施工没有进行,但实际上他们公司已经为其进行了测量、设计、预算等相关工作。他们是考虑到对方年纪大了,才做出让步补偿了对方6千元。剩下的四千元,如果客户今后有房屋装修或者是能为他们介绍到装修项目,那么这四千元才可以“抵扣”新装修项目中的部分预定金——即,签订装修预定合同时只需要缴纳6千元。
该售后负责人还表示,客户已向工商部门投诉此事。他们公司愿意在工商部门(消协)的调解下,和客户友好协商,消除矛盾。
那么,窦女士当时和这家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预定合同上,到底有没有“预定金概不退还”的内容呢?就此询问消费者,对方表示该预定合同是写在一张纸上的,他现在手头没有,当时也没有拍照片。
南京装修公司曾表示,会在3月4日中午之前,将相关材料发到相关人士的邮箱,但截至4日晚也没有收到。
律师提醒:消费者应有证据意识
对此消费纠纷,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点评说:问题的焦点在于当时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之间究竟有没有签订一份所谓的“预定合同”,以及该合同究竟是怎样约定的。
饶律师分析说,当事人缴纳的这一万元“预定金”,从法律层面来看,叫做“订约定金”,也称作“立约定金”。即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钱——如果有事实证据表明,是因为装修公司方面的责任造成双方的正式装修合同无法签订,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装修公司应当退还两倍的“预定金”,即两万元;反之,如果事实证据表明,是消费者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正式装修合同无法签订,或者消费者单方面反悔,不愿意签订合同,那么一万元“预定金”,法律是不支持索回的。
饶律师提醒:消费者应当有证据意识。在消费时注意保留好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免得日后出现纠纷,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和商家打“口水仗”。说到底,若最终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解决,还是要靠“证据”说话。(文章摘自:网易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