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套房 迟迟不过户
这事要从两年前说起。2016年6月,李先生与熟人张某达成口头购房协议,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一套房屋。因张某称还未拿到产权证,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故双方约定先支付20万元,剩余的10万元待过户成功后付清。
支付完首付20万元,李先生满心欢喜开始装修,随后就搬进房子一直居住,可等了八个多月,过户一事却迟迟没有消息,李先生不免担心。
为了安全起见,他与张某到某房屋中介公司补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面约定了房屋总价格、支付时间及过户等事宜。当日,李先生支付了中介费4000元,并再次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53000元。
然而,这张合同并没有带给李先生多少安全感,过户依然没有下文,李先生虽多次催促张某,但她始终找理由搪塞,甚至置之不理。
面对此情形,2017年10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请求法院调查该房屋的产权状况。
房屋户主竟然另有他人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房屋产权状况进行了调查,但调查结果让李先生如同掉入了深渊,原来该涉案房屋早在2017年6月就已被过户到第三人刘某的名下。
气愤之余,李先生怀疑张某与刘某存在相互串通行为,依法申请追加刘某为案件第三人。同时,李先生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张某返还购房款253000元,并赔偿损失427000元;判令房屋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元,同时对张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某表示:同意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李某购房款253000元,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公司强调:李先生与张某之间已先行私下已经达成购房协议,在中介公司只是签署了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不应对张某的付款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刘某则表示: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房屋,是合法的买卖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到底谁说的是真话?
事实真相随着一次次法庭调查逐渐浮上水面。
2017年5月,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涉案房屋,随后,刘某分多次支付购房款。2017年6月,张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到刘某名下。在此交易过程中,刘某对李先生与张某的购房交易并不知情。
真相大白,原来张某将涉案房屋一房二卖,收了两方的钱,但一方不过户,一方不交房,并企图用这样的方法拖延两位买家的时间。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李先生与张某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约履行了购房人的义务,并先后支付了购房款253000元,但张某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把房屋二次出售给他人,导致李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李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之后,张某应将购房款253000元返还。
关于张某违约后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考虑到房价上升等因素,法院酌定张某赔偿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李先生带来的房屋增值损失38万元。
房屋中介公司是否对张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实,房屋中介公司只是为李先生与张某已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代办服务,现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屋中介公司也无法履行代办义务,故应返还李先生中介费4000元。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张某的违约所致,房屋中介公司只是提供代办服务,故无需对张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李先生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李先生购房款253000元;张某赔偿李先生损失38万元;房屋中介公司退还李先生中介费4000元;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诚信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根本,卖家不能因为利益熏心就反悔违约,打起了“一房两卖”的主意,作为购房者,对于房屋买卖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也要谨慎小心,及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避免房钱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