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快速发展、众多就业人口跟随城市经济结构、人口规模、产业类型大量迁移的大背景下,如何让大家更好地安居乐业不仅是房价高低问题,更是公共政策覆盖能否进一步拓展的考量。在昨天省政协委员报到的采访中,南京装修网了解到,经过前期大量问卷调研,民革江苏省委在集体提案中提出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的建议。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足一成
农民工是指在城市务工的农村人口。狭义的是指具有工作所在市以外户籍的农村人口,广义的也包括本地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目前,活跃在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
民革江苏省委集体提案中罗列了一系列的数据。其中,2015年的统计显示,江苏省农民工数量为2103万人,占2014年底全省常住人口总量的27%。但作为住房保障政策中覆盖面最大的住房公积金,对全省农民工的覆盖面不足10%。住房保障事涉农民工劳动权益和融入城市,既是城市经济社会运行和规模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超7成受访农民工有购房愿望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民革江苏省委学习与理论研究委员会以常州为样本进行了调研,抽样调查了钟楼、天宁、新北以及武进四个区的20家企业1000名农民工,现场调查了1家农民工公寓300名农民工,总计收到调查问卷1280份,其中有效调查问卷1204份。千份调研规律总结出三大问题。
(一)大部分农民工均在私营及个体企业工作,仅有少数企业能为他们解决居住问题。
在1198条反映农民工所在企业的有效信息中,私营及控股企业、个体企业工作的人占到了总人数的6成以上(62%)。仅有16%的职工是通过单位提供集体宿舍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二)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愿意单位为其建缴住房公积金,但仅有极少数建缴了公积金。
调查显示,92%的农民工都愿意单位为他们建缴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欢迎程度甚至高于社保,原因是他们认为公积金全部属于自己,可以随走随提,知道这一政策的占调查总人数的64.45%。但有固定就业岗位的农民工中建缴了住房公积金的仅有56%,如果加上众多小微私营企业以及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整体建缴比例更低,全省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足10%。
(三)有在城镇购房意愿的农民工占相当比例
在1183条反映农民工购房意愿的有效信息中,想在常州买房的占到了总数的73.88%,其中1年以上3年以内准备购房的占比29.25%,3年以上5年以内准备购房的占比33.29%,也就是说准备在1年以上5年以内买房的人超过了6成。
多措并举圆农民工购房梦
民革江苏省委提案中表示,目前我省尚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的是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议我省人大开展调研,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加大推行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因为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基本建缴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扩面最主要的受益对象就是农民工等群体。同时,调研也显示绝大多数农民工实际是希望单位为其建缴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实中仅有少数农民工建缴了公积金,这说明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应当以行政执法等手段大力推行。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企业的经营成本较高,国际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较大,宜按照低门槛、广覆盖的原则,对经营困难企业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降至5%,有利于推动更多企业积极建缴公积金,扩大公积金对农民工等群体的覆盖。
鉴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具有保障属性,是由“单位缴一部分、个人缴一部分、国家贴一部分”三块组成,其中国家贴一部分主要就体现在利息的让渡和税前列支减免利息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低于商业性银行近1/3。各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还针对农民工等困难群体实行了不少优惠政策,比如常州市农民工当天离职当天就可以全额提走公积金、个人最低可以享受18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等,这些政策创新均体现了该项制度可以向困难群体倾斜的可塑性。
因此,建议在加大力度推动企业为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对一些个体、自由职业、在小微企业就业、企业停工等情况的农民工,确无单位或单位确无能力为其缴存的,可以开启制度之门,允许其暂以个人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政策性低息贷款等同等待遇。财政条件许可、“民工荒”压力较大、商品房去库存压力大的市,可允许其对无自有住房的农民工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月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