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蒋先生在赶集网上看到了和燕路小区的一个租房信息,便电话联系“房主”庄某。7月5日,庄某带着他现场看房,并出示房产证和本人的身份证,蒋先生放心地和他签订租房合同,并预交了半年房租和押金共14400元,庄某给他写了一份收据。庄某还说,他经常出差没时间收房租,以后房租就直接打到他银行卡里。半年后,庄某通过短信让蒋先生续交房租,蒋先生向他银行卡里打了7400元的预付房租。
第二次预交房租汇出不久,一中年男子上门催缴房租,问蒋先生:“你是谁?原来租房子的人去哪了?”此人称自己才是房主,并出示了他与庄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合同显示,去年5月1日他将这间房出租给庄某,租期一年。而庄某最近没把房租给他,电话也联系不上。蒋先生看了真房产证后,才发现庄某当时拿的房产证是假的。
房主表示,蒋先生如继续租,可与他重签租房合同,但必须预交3个月房租。蒋先生感到冤:“无论如何,我不能交两次房租。”蒋先生联系不上庄某,只好报警。民警调解,蒋先生与房主重签租房合同,蒋先生预付3个月房租,民警表示会尽快寻找失踪的庄某。后来,民警调查发现庄某收了房租后离开南京。最近,警方发现庄某在合肥市一家房产中介上班。经过调解,庄某同意退还收取蒋先生的预付房租,并与房主解除租房合同。
警方提醒,市民在租房时一定要注意核实房主身份,仔细查看房主出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件,有时候没有房产证,可以查看缴纳水电费的缴费单,明确房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