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相关工作逐次推进过程中发现:伴随着业主自治活动的内在因素和资本市场介入物业管理行业等外部因素,本市新老物业移交矛盾频发,尽管省、市《条例》均对物业移交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配套细则和实施性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均存在着指导难、监督难、执行难等问题。”市物业办物业管理科科长张汛石昨天介绍,此前出台的规定及刚刚亮出的《细则》,旨在进一步解决上述“三难”难题,《细则》内容此前《条例》中均有涉及。
《细则》提出,一般移交工作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相关人士了解到,当小区新老物业交替时,有些已经预交了物业费的业主,因新旧物业公司没有做好交接工作,被新进驻的物业公司重复收取物业费的并不少见。托乐嘉小区的不少业主就有类似遭遇。李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1月新的物业公司接管托乐嘉小区后,要求业主从11月开始缴纳物业费,而不少业主当时已经将全年的物业费交给了老物业爱涛,“还有停车管理费、车库蓝牙押金等,加起来有几百元。爱涛人去楼空,新物业说只能业主自己跟爱涛打官司要。很多人嫌麻烦,只能自认倒霉。”
《细则》明确,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移交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在此次一并出台的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示范文本)中也规定,物业公司应退还预收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和停车管理费。